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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科研创作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04-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传媒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中建设精品项目团队工程目标,以及学校硕士单位建设力争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目标,引导凝练研究团队,开展科研创作创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传媒学院科研创作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围绕戏剧与影视学、新闻传播学、设计学等主干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形成共同学术方向与创作领域的创新性建设目标,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团队成员组成,以重大研究项目和创作任务为牵引,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目标是以戏剧与影视学、新闻传播学、设计学等主干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的重大科研课题、创研项目为依托,以产出高水平、代表性成果为导向,以提升创新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为目标,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要力争跻身省级创新团队。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遴选原则:公平竞争、择优遴选、重点引导、优秀奖励。

第五条 学校对创新团队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资助建设期限为2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遴选条件

1.学科条件:所属学科为戏剧与影视学、新闻传播学、设计学等主干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

2.基本条件:学校教学科研一线全职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稳定研究方向或创作领域,并在该方向或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较高水平科研创作成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

3.近五年成果条件须具备下列两项:

(1)主持过国家级项目1项;

(2)主持过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

(3)主持过省级项目2项;

(4)主持承担课题总经费(包括纵向课题、横向课题)超过5万元;

(5)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

(6)公开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

(7)作为主创的艺术作品获国际级奖项、国家级奖项、省级政府奖1项以上;

(8)作为主创的艺术作品在国家级媒体播出、展出;

(9)社会服务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第七条 创新团队遴选条件

1.面向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亟需解决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课题,围绕戏剧与影视学、新闻传播学、设计学等主干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遴选5支创新团队予以引导;

2.每支创新团队围绕1-2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创作领域)进行建设;创新团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与创新研究方法;

3.创新团队成员一般由10-15人组成,年龄结构和职称比例合理,团队成员之间要有科学的互补性和良好的科研创作合作基础,提倡学科交叉。团队成员近五年内要有一定的科研创作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实际,积极组织申报创新团队。

第九条 创新团队申报程序

1.申报团队需填写《山西传媒学院科研创作创新团

队申报书》,并附佐证材料;

2.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研究中心提出推荐意见和保障措施,向学校推荐;

3.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

4.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建设。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条 引导性经费支持:对遴选建设的创新团队学校给予总额2万元的引导性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奖励性经费支持:获批省级创新团队一次性支持建设经费20万元。

第十二条 引导性经费与奖励性经费均一次性拨付到位;预算编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直接经费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接受学校定期组织的评估和检查,科研部负责对创新团队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建设中期、建设期满须分别向科研部提交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标省级科研团队建设情况;

2.研究方向与创作领域定位与凝练情况;

3.创新团队成果推进情况;

4.社会服务、成果去向及影响力情况;

5.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6.经费使用情况;

7.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期满后引导性经费考核要求:满足条件1为优秀;条件2-9中满足3项为优秀,满足2项为良好,满足1项为合格;在各级各类项目申报与资助中,优先考虑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的团队成员。

1.获批立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2.横向、纵向课题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

3.获准立项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

4.代表性著作2部;

5.代表性学术论文成果3篇以上;

6.创作艺术作品获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

7.创作艺术作品在国家级媒体播出、展出;

8.被省级以上政府机构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

9.社会服务、应用推广项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奖励性经费按照省级科研创新团队主管部门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由所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科研部报学校审核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