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申报通知
各二级学院、研究中心:
根据《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结合《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现将2026年度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申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省文艺创作单位和文艺工作者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完善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推出更多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立得住、留得下、传得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二、资助范围
(一)资助全省舞台艺术作品剧本孵化。包括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等。
剧本孵化项目创作主题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重点关注三晋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山西高质量发展成果。
(二)资助全省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修改提升。包括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交响乐(交响合唱)、民族管弦乐等。创作生产项目需为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在2026年9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对外售票演出即视为首演)的舞台艺术作品;修改提升项目需为2021年后完成首演,且正在进行修改提升的舞台艺术作品;鼓励经典传统剧目复排和重点保留剧目提升。
经典传统剧目须为20世纪40至90年代创作演出、在重要院团建团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民族艺术创作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大型完整舞台艺术作品(具有完整故事情节,非折子戏、片段、选段、选场、精华、精粹等),包括原创作品、整理改编作品以及移植的中外经典作品等。重点保留剧目须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创、改编、移植剧目,已累计演出600场以上,至今仍在常态化演出且近3年持续演出场次60场以上。
(三)资助我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参加国内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主要包括由中央各部委主办的展演、会演、评比演出活动;省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我省优秀剧目开展省内外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我省获国家级或省级奖项的剧目参加省外展演、巡演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我省优秀剧目参加能提高山西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家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资助我省急需或紧缺的高素质文艺人才培养项目。主要包括舞台艺术事业传承和长远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的文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本年度重点培养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创作、策划推介人才。
资助的文艺人才培养项目包括编剧、导演、表演、音乐创作、策划推介人才等人才培养培训。创作人才培训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策划推介人才培训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三、申请额度
(一)剧本孵化项目每个项目申请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二)创作生产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戏曲、话剧每项不超过300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每项不超过4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修改提升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每项不超过同类别创作生产项目资助标准的50%。
(三)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原则上每部作品不超过100万元。
(四)文艺人才培养项目依据申报项目的培训类别、学员数量、授课教师、授课时长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经专家评审核定资助额度。
四、资助方式
(一)对资助的剧本孵化项目,剧本大纲经专家研讨通过后,项目主体需提交剧本大纲、专家研讨意见,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将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剧本创作完成后,项目主体需提交完整剧本、专家研讨意见,经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如申报项目为已创作完成的剧本且获得评审专家一致认可,基金管理中心可一次性拨付资助金额的80%。剧本确定排演后,需提交由创排单位制定的具体排演协议或方案、演出时间、资金落实情况等,拨付剩余的20%资助资金。如剧本创作完成后三年内未能搬上舞台,基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20%资助款。
山西省艺术基金依据专家评审,以及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最终核定资助额度。
(二)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项目,山西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
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10场演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2场的公益性演出;修改提升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不少于2场的公益性演出。
(三)对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参加中央部委或省直部门组织的演出活动,项目主体需提供举办单位的书面通知;参加其他演出活动,项目主体需提供演出合同。相关通知或正式合同提交后,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80%作为启动经费,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演出补助、运输费、差旅费、学术研讨费和宣传费等。
(四)对资助的文艺人才培养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8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且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聘请教师师资费、学员交通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
五、申报条件
(一)剧本孵化项目
1.申报项目主体为2023年8月31日前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独立编剧可直接以个人名义申报;
2.项目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申报剧本凡被认定属于抄袭、剽窃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取消未来3年的申报资格;
3.申报项目须有明确的创作选题,并已形成剧本大纲或初稿;艺术门类涵盖戏曲、话剧、歌剧(歌舞剧)、舞剧(舞蹈诗剧)、音乐剧等;
4.如在作品主要人物和情节创作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须进行特别标注和说明;
5.已获得或已申报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之内;
6.每个申报单位报送项目不超过2个,个人限报1个。
(二)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项目
1.项目主体应为2023年8月31日前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舞台艺术创作演出能力和经验;
2.项目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主要演员原则上使用本单位演员,编剧、导演、音乐、舞美等四类主创人员应以本省人才为主;外请主创人员(省外)原则上不超过5人;严禁出现挂名、虚假署名、随意署名等行为,署名须真实反映创作贡献,杜绝权责不清、无序署名问题,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项目当年度参评资格;
4.当年度未获得省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作品;
5.每部剧时长不少于90分钟(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60分钟)。
(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1.项目主体应为2023年8月31日前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的组织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演出能力和经验;
2.申报项目需为已完成首演且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能够提供翔实、可行的传播交流推广演出方案,以及举办单位书面通知或与承接方的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
3.在国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以及详细的行程安排。国外合作方应为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能够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4.当年度未获得省级财政其他资金资助的作品;
5.每部剧时长不少于90分钟(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60分钟)。
(四)文艺人才培养项目
1.项目主体应为2023年8月31日前在山西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艺院团、省属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翔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六、申报时间
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因审核需要,请于2026年10月14日17时前提交申报材料,预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本年度申报实行线上申报和线下报送同时进行的模式(不同项目类型分别报送)。
(一)剧本孵化项目和文艺人才培养项目,本年度申报实行线下报送的模式。
1.通过山西省艺术基金官网(https://sxysjj.sxgov.cn/)下载《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剧本孵化资助项目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文艺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完成后随附件发送至科研部邮箱。
2.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封皮模板附件下载),一式13份。同时需提交《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及成果评奖意识形态审核表》。
(二)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项目、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实行线上报送的模式
1.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项目和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登录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http://sxysjj.zxsb.sxgov.cn/),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导出项目申报表提交科研部。
2.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封皮模板附件下载),一式13份;音视频资料、完整剧本通过优盘存储,统一格式,用标签注明项目申报类别、名称和申报单位,一式2份。同时需提交《山西传媒学院科研项目及成果评奖意识形态审核表》。
(三)基金管理中心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复审。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四)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剧本孵化项目
1.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报无需提供);
2.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个人申报无需提供);
3.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国家艺术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4.申报项目的论证情况,包括申报项目的主题思想、内容简介、艺术特色和价值意义。
5.凡申报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独立编剧可以个人名义直接申报。
6.申报项目主要人物涉及描写真实人物的,须提供本人或亲属的书面授权;主要情节涉及真实事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授权。
7.剧本大纲或完整剧本。改编、移植作品还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8.《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剧本孵化资助项目申报表》。项目主体须签订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审核报告。
(二)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项目
1.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3.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国家艺术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4.申报项目的论证情况,包括申报项目的主题思想、内容简介、艺术特色和价值意义,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完成申报项目的保障条件;
5.申报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完整剧本、导演阐述、艺术构思、舞美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或乐谱等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申报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完整乐谱;
6.申报舞台艺术作品修改提升资助项目的,须提交经过专家论证的完整剧本、完整视频、专家意见、修改提升方案等相关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
7.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等相关授权文件;
8.申报项目如有外请(省外)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编剧、导演(含编导)、音乐(含唱腔设计)、舞美(含灯光、造型、服装、化妆、道具设计等)四类主创人员必须填写完整;
9.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10.以上申报材料成功上传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后导出《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含修改提升)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项目主体须签订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提供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项目
1.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3.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国家艺术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4.申报项目的论证情况,包括申报项目的主题思想、内容简介、艺术特色和价值意义,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完成申报项目的保障条件;
5.演出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
6.项目主体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举办单位书面通知或与承接方签署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在国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市委宣传部的审读意见;
9.以上申报材料成功上传山西省艺术基金项目申报系统后导出《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优秀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项目主体须签订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提供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的审核报告。
(四)文艺人才培养项目
1.项目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3.申报项目当年度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国家艺术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4.项目主体开展文艺人才培养项目的工作方案、完整课程安排、全部授课教师简介,以及与授课教师签署的协议;
5.申报项目涉及国外培养活动的,须提交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6.《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文艺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项目主体须签订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须提供项目组织单位(指负责项目初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委宣传部)出具的审核报告。
九、签约实施
(一)基金管理中心与资助项目申报主体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剧本孵化资助项目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山西省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6年度文艺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立项后的剧本孵化项目,大纲或剧本组织研讨要提前10天报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专家意见和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积极修改提升。
(四)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基金管理中心安排,参加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的演出、展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基金管理中心。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7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7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逾期按相关办法作终止处理。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
(三)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违反《山西省艺术基金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山西省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3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尊重艺术本体,重视成本控制,力戒奢华舞美,反对形式大于内容的大制作。
(三)山西省艺术基金对资助的孵化剧本享有优先使用权、推荐权,如自行签订制作单位,须提前征得基金管理中心书面同意。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优先使用立项剧本投入剧目创作计划,并鼓励申报山西省艺术基金创作生产项目,在评审时提升1个排序档次。
(五)获得资助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在首演前,未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
(六)资助项目在投稿、报奖、演出、宣传以及参加展演、会演和重大文艺活动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山西省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标识。
(七)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管理中心对本申报通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山西省艺术基金剧本孵化资助项目申报表(样表)
山西省艺术基金文艺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样表)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封皮
创作生产项目申报封皮
剧本孵化项目申报封皮
文艺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封皮
修改提升项目申报封皮
科研部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