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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02 作者: 来源: 科研部  点击:

山西传媒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最新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处为学校学术活动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师学术活动管理;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为学术活动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学术活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范围及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活动的管理及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

1.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区域性学术活动及校内学术活动。

2.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

3.学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讲座或合作研究。

第六条 学术活动分为四个层次:国际性学术活动、全国性学术活动、区域性学术活动以及校内学术活动。

1.国际性学术活动: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包括港、澳、台)以上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数在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与会人数20%以上,以年会、研讨会等形式讨论交流某一个学术领域或科研课题的会议。

2.全国性学术活动: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3.区域性学术活动:指由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4.校内学术活动:指由学校相关教学科研部门举办的,以地方交流和校内交流为主的学术活动。

第三章 举办学术活动

第七条 举办学术活动,应坚持正确的政治观和科学发展观;活动主题需围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创新展开。

第八条 原则上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活动以学校名义主办,区域性学术活动和校内学术活动可视情况由学校或者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主办。

第九条 举办学术活动需按以下流程审批、备案:

1.国际性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半年申报,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术活动审批表》,经学校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举办。

2.全国性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报,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术活动审批表》,经科研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举办。

3.区域性学术活动和校内学术活动,由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向科研处提交《山西传媒学院学术活动备案登记表》。

4.各类学术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须向科研处报送《山西传媒学院学术活动备案登记表》,将完整的会议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后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条 举办学术活动经费采用学校资助和举办单位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收取会务费,需要学校解决的会议代表应单独预算。学校资助经费额度视会议规模和实际预算需求决定。

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的酬金标准及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充分考虑学术活动的安全工作,举办大型活动时需报送保卫处提前安排,保证学术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章 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境外学术活动

1.申请条件:

(1)申请者是国际会议的组织(主持)者、大会报告人、分会(组)主持人或是会议特邀报告人。

(2)被邀请在会议上宣读论文,且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单位为山西传媒学院。

2.审批程序

申请人出国(境)前1个月内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申请表需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审核时提供下列材料:

(1)《山西传媒学院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议通知

(3)国际学术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返回申请人)

(4)论文被会议接受或受邀做特邀报告的证明

3.活动经费由系(部)、科研处审核后上报学校领导批准,由学校统一报销,原则上每次活动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活动费用主要包括国内、国际交通费,会议注册费,住宿费等。

4.学术活动结束后,参加者应向科研处报送《山西传媒学院参加学术活动备案登记表》,并将会议总结、照片等有关资料交所在部门资料室及科研处各一份进行存档。

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在返校后1个月内,有义务在学校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向相关师生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

第十三条参加境内学术活动

1.审批程序:由系(部)、科研处审核后上报学校领导批准,费用由学校统一报销。

2.学术活动结束后,参加者应向科研处报送《山西传媒学院参加学术活动备案登记表》,并将会议总结、照片等有关资料交所在部门资料室及科研处各一份进行存档。

3.参加国内学术会议人员在返校后1个月内,有义务在学校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向相关师生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

第十四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及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团体,须经科研处审核,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五条 担任国家级学术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的教职员工须将相关材料及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